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2-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州市教育局:

  《关于出台政策进一步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第142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出台落实民办学校税费、用地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一、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对于民办学校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政府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局积极宣传、辅导民办学校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做好本级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的费用项目。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生活用品费、接送费、伙食费、寄宿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我局也将适时向上级局反映人大代表的相关政策建议,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何瑞铿

  联 系 人:唐芳

  联系电话:0591-8332657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6日

标签: 教育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