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7
摘要: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稽便函[2008]42号)政策解读之九 原问题: 9、开发的会所等产权不明确,就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 这一条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1...

但是按照这种方法,对于一些不可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配电房等)无法取得面积,也无法计算出整个项目的总面积。同时需要注意,扣除单体中不可出售的部分(如车道、人防等)。
3、按照扣减法
总可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配套建筑面积
这里面总可售面积可以从规划中取得,并按照实际施工情况适当调整。然后,减去不可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配电房等)的面积,再减去单体中不可出售的部分(如车道、人防等),可以得出大致准确的总可售面积。

四、销售使用权的情况
1、自己拥有使用权
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建筑,通常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下车库,或者是前面讨论过的立体车库等。对于这类情况,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没有做出明确的权属认定,只是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于这种情况,通常在成本分配的时候不考虑土地出让金和补偿部分,其他基本可以参与单体建筑中进行分配。在对外出售或长期/永久性出租的时候,在分摊相应的成本。

2、自己不拥有使用权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对于没有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的项目,需要在人防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修建地下人防工程(通称分为储人和储物两种,前者的建筑费用更高一些)。在竣工后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人防部门后,通常开发单位可以以象征性的费用租下来。通称在不改变原人防工程格局的情况下,略加改造成可以出租的车库(或仓库)。
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是按照转租的情况进行操作更好一些呢?理由如下:
⑴ 没有土地增值税;
⑵ 成本核算清晰;
⑶ 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3、预交所得税
这只是一个疑问:对于出租出售使用权的情况,是否也需要按照31号文预交所得税?好像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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