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应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约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对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应该加收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根据国税发巳叨3)47号文件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拙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只能向纳税人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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