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增值税四个税务风险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崔大鹏 宋歌 人气: 时间:2022-08-19
摘要:粮食企业向同业借入资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形也比较普遍。一些粮食企业误认为,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只要取得了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实是对政策把握不准确。

  当前正值全国夏粮收购高峰期,不少粮食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开展粮食收储业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最新发布,截至8月10日,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小麦4624万吨,收购进度已过七成。笔者发现,随着业务量的持续上涨,一些粮食企业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也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加工、收储和销售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很值得关注。

  风险点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规范

  ◎典型案例◎

  A公司为粮食加工企业,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A公司开具的部分收购发票信息填写不全,涉及进项税额10万元,已申报抵扣。

  ◎风险分析◎

  粮食企业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A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合规,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不得抵扣。后续企业因已无法与农户取得联系,无法补充相关信息并重新开具发票,已经抵扣的税款,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二:取得应税补贴未申报纳税

  ◎典型案例◎

  B公司为粮食收储企业。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B公司2021年为政府提供粮食仓储服务,并根据储存吨数和有关补贴标准,从财政部门取得相应的粮食保管费。B公司认为,该收入为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风险分析◎

  对粮食收储企业来说,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粮食保管费,属于财政补贴收入的范畴。有一些纳税人认为,财政补贴收入无须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B公司取得的粮食保管费,按照储存吨数和有关补贴标准计算,属于与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应按照提供“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对外无偿借款不确认收入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粮食加工企业。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C公司2021年期末有一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X公司往来款项,金额300万元。经了解,X公司同为粮食加工企业,因资金短缺,从C公司无偿借款用于收购粮食。C公司将借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后,未进行其他税务处理,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分析◎

  粮食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提供给同业使用,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一些企业误认为,没有收取利息,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过,在实务中还应注意一种特殊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C公司与X公司并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双方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并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也就是说,C公司无偿提供借款,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四: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典型案例◎

  D公司为粮食商贸企业。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D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中,有一笔与Y公司的往来款项,金额200万元。经税务人员了解,Y公司同为粮食商贸企业。D公司因资金短缺,从Y公司处取得借款用于收购粮食。Y公司收取利息后,向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取得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分析◎

  粮食企业向同业借入资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形也比较普遍。一些粮食企业误认为,发生借款利息支出,只要取得了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实是对政策把握不准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D公司取得Y公司贷款服务,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D公司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标题:粮食企业:把握政策规定,规范增值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19日版次:07 作者:崔大鹏 宋歌(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延寿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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