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12
摘要: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加快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公布地址: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和北京日报(2月9日)

  征求时间:2012年2月9日至2月15日。

  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邮编:100743)。

  邮件:jianyi@beijing.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本政策。

  一、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市功能拓展区、发展新区和远郊区县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组改制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对自愿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可在改制医疗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扣除或在改制专项资金中支付。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组改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允许本市政府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规定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经审核属于医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拥有高新技术医疗机构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土地供应和政府土地收益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现状补办的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将经审计评估后的资产捐赠给本市其它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或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应予以捐赠,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支持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整体医疗质量和社会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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