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卡税收风险问题探析与思考

来源:泰兴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吴新华 人气: 时间:2010-10-10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连锁超市作为一种先进的规模经营模式,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据调查,目前持 卡 消费相当普遍,主力便是各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各种名目众多的购物卡(或是会员卡、优惠卡等等...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连锁超市作为一种先进的规模经营模式,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据调查,目前持“卡”消费相当普遍,主力便是各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各种名目众多的购物卡(或是会员卡、优惠卡等等)已由原来的纸制提货卡逐渐升级为电子购物卡。国家虽多次明令禁止使用,但其在方便购物和结算等方面上存在着较多优势,不仅未能杜绝,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购物卡泛滥将其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不容忽视。

  一、超市购物卡存在的三类税收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出售购物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售卡收款并开具发票。(二)售卡收款开具预收账款收据,而不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超市在购物卡出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符合规定。当购物卡持卡人取走货物时(不一定一次消费完购物卡金额),才确认销售收入。

  针对(一)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在售卡开票的同时应确认销售收入提销项税额,待持卡人购物时按实际销售再冲回。

  目前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情况(二),超市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持卡人实际购物时确认销售,按此种方式操作的超市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关于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售卡单位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仅少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规定,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

  对于购卡单位来说,则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般情况下,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挤占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五种情形:

  第一,单位集体购卡发给本单位职工。按正常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福利的扣除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购卡单位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名目,就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由于购卡支出已在账面上作为费用列支,将购物卡发放给职工时,则体现不出职工取得的收入,从而使单位职工逃避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单位购卡作为礼品赠与他人。按照一般会计处理,此类支出多数列入“业务招待费”,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科目超标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按上述记账方式,购卡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存在着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时,以购物卡赠与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第五,超市售卡时常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管理方面
  超市售卡的一般流程是:超市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超市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

  在此,一方面,购卡人要求超市开具“劳保用品”“纸张、电脑耗材”等品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超市针对同一笔销售收入开具了两次发票,涉嫌虚开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管理、积极防范超市购物卡管理风险的建议
  第一,对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注明为购物卡支出,同时规定购物卡在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

  第二,发票开具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办公用品等品名是一个属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货物名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填写这些品名。对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体明细清单。

  第三,加强对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进行追踪,对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加强审核,从企业的实物流向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业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和企业的开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以减少和杜绝因购物卡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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