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外商投资24条”权威解读来了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券商中国 人气: 时间:2023-08-15
摘要:国发[2023]11号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支持先进制造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等。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等6个方面提出24条措施,提振外商投资信心,吸引更多高质量外资。

8月14日,国新办举行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来看会议重点表述:

1、这些政策措施彰显出中国政府坚定扩大开放的决心;

2、研究推动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

3、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4、商务部对企业的发言不设条条框框,鼓励外资企业开门见山,发表真实的意见和想法;

5、财政部将适时优化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力支持外资保稳提质;

6、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以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7、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是足的,中国制造业的广阔空间也将为外资企业带来持续的盈利空间。

彰显坚定扩大开放决心

“相信各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充分感受到这些政策措施彰显出中国政府坚定扩大开放的决心,能够充分享受到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所带来的红利,实现与中国经济共同发展。”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介绍,此次国发[2023]11号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升投资经营便利化水平、加大外商投资引导力度,同时强化了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

例如,在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方面,国发[2023]11号明确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建立健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等。

在加大外商投资引导力度方面,国发[2023]11号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支持先进制造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等。

陈春江表示,下半年商务部将着力加强政策支持,除了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23]11号,以及此前出台的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促进制造业引资等系列政策措施,还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动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限制。

外企圆桌会“不回避问题、坦诚交流”

国发[2023]11号拿出一个章节内容特别提出了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朱冰表示,商务部将贯彻落实国发[2023]11号的有关举措,持续加强外商投资投诉工作,进一步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同时,还将充分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作用,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等多种渠道,主动收集并推动解决外资企业的问题诉求,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工作网络,共同形成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合力。

7月5日,商务部依托外贸外资协调服务机制,在现有常态化交流机制基础上,升级建立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

朱冰指出,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灵活多样,不拘形式,既可以把外资企业请进政府机关,听取意见诉求,也可以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主动上门服务;既可以采取座谈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早餐会等更灵活的形式。

“我们对企业的发言不设条条框框,鼓励外资企业开门见山,发表真实的意见和想法,不回避问题、坦诚交流,能现场回应的我们当场就予以回应,如果现场不能回应的,我们进一步研究以后,也会及时反馈给企业。”朱冰称。

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商务部要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清单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妥善解决、限期回复、及时反馈。目前,各地已经陆续开展行动,结合当地外资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召开了多场形式多样的外资企业圆桌会议。

适时优化完善财税政策措施

“下一步,财政部将适时优化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力支持外资保稳提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在会上透露。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积极稳定外资预期,提振外商在华投资信心。

“我国税收制度对于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因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符金陵介绍,外资企业按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也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为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财政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有关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符金陵表示,未来财政部还将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好地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包括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以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明确政府采购领域“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着力保障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专项检查,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重要。”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刘琳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统一的登记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继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强化政策引导,做好外商投资梯度转移

“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是足的,中国制造业的广阔空间也将为外资企业带来持续的盈利空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人姚珺表示,今年上半年,在世界经济恢复放缓、全球跨国投资低迷的大背景下,中国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28.8%。

姚珺指出,工信部将持续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完善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机制,认真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国发[2023]11号已明确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姚珺表示,工信部将强化政策引导,按照《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引导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发挥特色优势,有序承接、错位发展。

同时,深化区域合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区域对接合作机制,发挥企业、园区、协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方面作用,深化和拓展“链式”转移等转移合作模式,实现东中西同频共振、良性互动。

此外,还要搭建对接平台,加强供需对接,办好系列对接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健全外资服务体系,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平台作用,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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