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01
摘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20.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可享受什么优惠,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仅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即使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也要就该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如何理解境内雇主的定义?

  答:境内雇主不仅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22.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如何办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待达到90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④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4.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5.非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扣除。

  26.非居民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7.非居民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高管人员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速算扣除数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8.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

  举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 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73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2020年度,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200000×1/2×46/92+500000×1/2×73/365=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6)×20%-1410]×6=11540元

  29.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举例:B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2020年度,B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B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

  2020年1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6) ×20%-14101×6 =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180000]-6)×30% - 44101×6 - 15540=48000元

  30.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答: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1.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如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其中,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2.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3.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以追补扣除吗?

  答: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1)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2)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3)非居民个人自行电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34.什么时候办理纳税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3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 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36.哪些情形下,非居民个人需要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答:以下情形需要由非居民个人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4)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7.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如何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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