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23]88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06
摘要: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录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晋会协[2023]88号           2023-11-6

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于2023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

  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惩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查处的本省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惩戒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

  (二)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法律专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时间,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议召开前,将包括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内容的会议资料,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各委员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秘书处应在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以省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告知书和惩戒决定书。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惩戒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惩戒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省注协负责解释。

  附件2

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省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省注协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注协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依据《山西省注册会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采取诫勉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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