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计[2002]5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08
摘要:按照财政要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到年底为零余额,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对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与市局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金(市局负担部分)全部交回市局,年底清算后帐户余额为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2002]505号              2002-1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的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02]1359号)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京财预[2002]13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

  (二)对市局、区县财政核拨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各单位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不得滞留,不得挪用于本单位的开支。

  (三)为严格税收征管秩序,凡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各局应直接征收税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必须报市局和同级财政批准。

  (四)各局聘用的税款征收人员,不属代征人员;其所需开支,由各局经费解决,不得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开支。

  (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六)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要求,各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本单位负责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每年市财政局监督分局以及市局将安排对此项资金进行重点抽查,每年抽查范围不低于30%。

  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的编制以及预算的审批

  (一)各局在编制预算时,应以税收计划确定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数额,乘以对应税种提取比例,编制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税种、分级次预算,并按照市、区两级负担的情况,分别报送市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负担的部分同时报市局备案。

  (二)按照财政规定,各单位在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必须按照原提退手续费的程序,通过原3.0程序审批,即: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所审核后报区县局业务科室后,报计会科审核,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拨付手续。

  1、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部门分单位填开银行进帐单,开出支票后,统一由银行划转资金。

  2、财务部门凭银行收款凭证和拨款情况汇总单,制作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按照分单位分税种情况登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明细帐。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是一项整体工作,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资金也要归口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手续费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单独记帐、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四、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清算

  (一)为了保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的规范使用,市局将采取与区县局按照季度清算资金的方式,资金不足时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追加资金,清算资金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较大的,市局将抵减下季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以免手续费过多滞留在各单位。

  (二)按照财政要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到年底为零余额,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0日之前对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与市局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资金(市局负担部分)全部交回市局,年底清算后帐户余额为零。

  (三)年末各单位要及时与市局和同级财政部门清算资金,并按照市局的要求编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决算报表。具体格式和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会计核算

  (一)在“拨入经费”中设二级科目“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下按税种分设三级科目。

  (二)收到“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专项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的二级科目中的三级科目按税种分别记帐;发生支付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税种记帐,代记“银行存款”科目;上缴市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时,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六、由区县财政负担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有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另行规定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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