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47号 1997-1-8 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青岛、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1997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由应免税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顶,对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应从企业以后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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