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4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