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四[1996]34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3
摘要: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承揽建安作业的安装队和个人及个人实行承包后其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42号          1996-09-23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承包人的经营成果归其个人所有的,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的,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承包当事人或承包人雇佣人员以其他形式取得的或支付他人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承揽建安作业的安装队和个人及个人实行承包后其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安装业的其他工程作业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区分其长期(连续)或间断性,即若连续在一个建安施工单位(个体户)从事工程作业满31日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跨区域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个人),省内或外省(市)来皖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就地(指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对要求回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严格审批手续。对省内赴外省(市)从事工程作业的单位(个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密的纳税资料档案,掌握其外出经营地及其经营和纳税情况。其分配个人收入由派出单位支付或决定权在派出单位委托被派出单位发放,财务上回派出单位统一结算,且能向作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对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具体核定办法由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参照皖地税政四字[1995]114号文进行。

  六、建筑工程作业所在地和从事工程作业的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实的按偷税论处。

  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区域,特别要加强对跨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密切联系、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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