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浙政发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4-24
摘要: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89]浙政发33号          1989-04-24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其征收的范围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8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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