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1997]594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18
摘要:现将《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转发你关,并请于8月1日以第65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实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各有关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直组织学习《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加工强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署监[1997]594号       1997-7-1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转发你关,并请于8月1日以第65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实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各有关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直组织学习《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加工强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管理办法制定的下列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福田、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进出广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对进出大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队工具的监客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对进出海口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对进出张家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客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对进出福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对进出青岛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象屿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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