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0号        2005-09-1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收取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厦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3月19日,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与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可食膜保鲜剂及应用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200306ETL。鉴于引进上述专有技术,可以延长果品、蔬菜的储藏期,减少食品腐烂,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