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会计收入“指使”虚开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人气: 时间:2016-06-06
摘要:上诉人李伟坚介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给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泰诺源公司名义接受申力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对该两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承担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莫如盛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如盛,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系珠海市南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桥公司)、珠海市卓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步公司,已中止审理)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韩旭敏、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瑞英,女,1983年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系南桥公司会计。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连万山,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坚,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汉族,原系珠海市三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惠州市泰诺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诺源公司)实际管理人。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广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燕,曾用名梁基珠,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县,汉族,原系三赢公司会计。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柳青,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颂雄,曾用名黄雄,男,1962年6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系珠海市申力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力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建军,广东凡立(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南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莫某郁。诉讼代表人梁锦芬,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南桥公司股东。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原审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颂雄。诉讼代表人严永娣,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申力源公司财务。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原审被告人莫永昌,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系卓步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原审被告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莫永昌犯包庇罪一案,因原审被告单位卓步公司诉讼代表人无法确定,于2014年6月14日以(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68号之一刑事裁定,裁定中止对原审被告单位卓步公司的审理,并于同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向三赢公司、基研公司、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份,税额合计7007228.93元;卓步公司向泰诺源公司、基研公司、开科公司、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4份,税额合计4390560.46元,以上发票均已用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莫如盛,直接决策并具体实施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南桥公司会计黄瑞英明知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指导他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接受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合计385439.01元;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53717.57元,以上发票均已用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申力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颂雄,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系被告人李伟坚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2010年至2011年间,三赢公司接受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税额合计4594011.31元,还向其他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泰诺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5份,税额合计3460715.31元,以上发票均已用申报抵扣税款。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日常负责人李伟坚,积极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介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给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三赢公司会计梁燕明知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莫永昌未参与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案案发前,莫永昌与莫如盛商定,由莫永昌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承认其具体负责并联系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以达到为莫如盛减轻罪责的目的。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莫永昌一直谎称其具体负责并联系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至被逮捕时,才如实供述为莫如盛作假证的事实。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压物品文件清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和案件移送书以及《关于”5·09”虚开案的检查情况》、《关于”5·09”虚开案的查补税款的说明》等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补税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相关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向三赢公司、基研公司、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份,税额合计7007228.93元,数额巨大;卓步公司向泰诺源公司、基研公司、开科公司、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4份,税额合计4390560.46元,数额巨大。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莫如盛作为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直接决策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瑞英明知被告单位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指导他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赢公司接受被告单位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税额合计4594011.31元,数额巨大,还向其他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泰诺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5份,税额合计3460715.3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伟坚作为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日常负责人,积极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梁燕明知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因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系被告人李伟坚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该以个人犯罪追究被告人李伟坚、梁燕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接受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合计385439.01元,数额较大;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53717.57元。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黄颂雄作为申力源公司实际负责人,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伟坚介绍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给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泰诺源公司名义接受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对该两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承担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综上,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莫如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黄瑞英,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颂雄,被告人李伟坚、被告人梁燕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莫永昌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黄瑞英、梁燕在共同犯罪中听命于他人指挥,仅领取固定工资,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对其二人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永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包庇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南桥公司、申力源公司诉讼代表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可视为二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二被告单位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珠海市南桥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莫如盛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被告人黄瑞英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李伟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五、被告人梁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单位珠海市申力源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黄颂雄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被告人莫永昌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莫如盛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莫如盛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莫如盛应李伟坚的要求,以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的名义配合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事前联系客户、事后修改货物清单、转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李伟坚和刘燕玲策划和组织的,上诉人莫如盛仅是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帮助犯,是从犯。卓步公司开票给基研公司、开科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只是所开发票货物清单与实际交易货物不相符,不是无货虚开,而且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利润用于公益事业,主观恶性较小。莫如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要求对莫如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黄瑞英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上诉提出她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事务性行为,地位从属被动,是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要求给予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并不否认上诉人黄瑞英应知或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予以实施,帮助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巨大,构成犯罪。但是,一审认定黄瑞英对卓步公司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量刑畸重。上诉人李伟坚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将泰诺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追究上诉人李伟坚的刑事责任,超出了指控范围。一审判决认为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是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是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李伟坚不是三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三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属于其他责任人员,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一审判决前,与上诉人李伟坚犯罪有关的受票单位均已经补交了税款,上诉人李伟坚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已经降到最低,要求改判并给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梁燕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梁燕只是三赢公司的兼职会计,没有参与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知情。上诉人黄颂雄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颂雄允许李伟坚联系其他公司给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缺乏依据,上诉人黄颂雄作为申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主动、积极要求李伟坚为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黄颂雄犯罪主观故意不明显,上诉人黄颂雄的行为只是属于间接故意,在量刑上应有别于直接故意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颂雄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也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

(一)南桥公司及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上诉人莫如盛为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诉人黄瑞英担任南桥公司会计,负责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指导卓步公司会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剩余,莫如盛决定由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开票金额价税合计4%-5%比例收取手续费。其中:1.南桥公司向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发票金额合计27023596.69元,税额合计4594011.31元,价税合计31617608.00元;2.南桥公司向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1412588.18元,税额合计240139.82元,价税合计1652728.00元;3.南桥公司向基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发票金额合计12782809.20元,税额合计2173077.80元,价税合计14955887.00元;4.卓步公司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1份,发票金额合计20041151.76元,税额合计3406997.74元,价税合计23448149.50元;5.卓步公司向基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金额合计2525806.28元,税额合计429387.02元,价税合计2955193.30元;6.卓步公司向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1元,税额合计145299.19元,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上发票均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另,卓步公司还向开科公司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金额合计2405156.49元,税额合计408876.51元,价税合计2814033.00元。以上发票均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

(二)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上诉人李伟坚与刘燕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由李伟坚负责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约定由李伟坚负责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抵扣税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2007年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梁燕担任三赢公司会计,并受李伟坚、刘燕玲指使,负责三赢公司记账工作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伟坚与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负责人莫如盛约定,以支付开票金额价税合计4%-5%比例手续费,向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三赢公司接受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发票金额合计27023596.69元,税额合计4594011.31元,价税合计31617608.00元;2.2010年至2011年期间,泰诺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1份,发票金额合计20041151.76元,税额合计3406997.74元,价税合计23448149.50元。以上发票均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另,三赢公司接受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向广州、深圳的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金额价税合计7%的手续费。(三)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上诉人黄颂雄为申力源公司实际负责人,接受李伟坚为申力源公司联系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李伟坚代表申力源公司与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负责人莫如盛约定,以支付开票金额价税合计4%-5%比例手续费,向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申力源公司接受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1412588.18元,税额合计240139.82元,价税合计1652728.00元;2.申力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854700.81元,税额合计145299.19元,价税合计100万元。以上发票均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另,2011年4月,因申力源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剩余,黄颂雄与李伟坚商定后,由申力源公司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金额合计315985.66元,税额合计53717.57元,价税合计369703.23元。以上发票均已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四)原审被告人莫永昌包庇犯罪事实莫永昌未参与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案案发前,莫永昌与莫如盛商定,由莫永昌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承认其具体负责并联系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以达到为莫如盛减轻罪责的目的。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莫永昌一直谎称其具体负责并联系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至被逮捕时,才如实供述为莫如盛作假证的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上诉人莫如盛的供述:其经营南桥公司、卓步公司,黄瑞英负责南桥公司的会计,林某云负责卓步公司的会计。关于虚开的方式,其将受票公司的传真资料告诉黄瑞英,让她根据库存货品,像药房抓药一样随意地抓取一部分货物来凑够要开发票的金额,然后依据抓取的货物来制作随票清单。其中对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随票清单没有另行更改,对三赢公司、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随票清单则全部由其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章盖章确认。关于开票给基研公司的事实。2010年、2011年期间,其和陈荣合伙卖过几批砂纸、砂轮等打磨材料给基研公司,打磨材料是陈荣联系购买,没有发票,南桥公司和卓步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多,抵扣不完,其就以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向基研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总货值金额4%-5%的好处费。南桥公司和卓步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种类都是食品,无法向对方开出品名为打磨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跟陈荣商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写货物名称,只写上”详见清单”,随票清单在金税系统中就打上食品清单,而交给基研公司的清单则弄一份假的,把原来清单上的货物品名改为打磨材料。修改的清单由陈荣制作,其负责盖上南桥公司或者卓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关于开票给开科公司的事实。其准备与开科公司做火车配件生意,开科公司要求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其就通过卓步公司在无货的情况下向开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卓步公司留存的随票清单上货物品名为食品,给开科公司的随票清单上货物品名更改为火车配件,清单是其逼着黄瑞英帮忙盖章,当时她不愿意。关于开票给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的事实。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是李伟坚实际经营管理,其听李伟坚说还有一个大老板叫刘燕玲。其和李伟坚讲好,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南桥公司向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卓步公司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伟坚以开票金额的4%向其支付开票费。在虚开过程中,每一笔资金都要进行虚假走账。李伟坚将资金以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账户汇到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账户,其再取现存到其个人账户上,留下4%开票费后,将余款转账到刘燕玲账户。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三赢公司留存的清单为食品,三赢公司留存的清单由李伟坚更改为机械配件,然后再拿到南桥公司盖章,卓步公司虚开给泰诺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更改清单。关于莫永昌是否参与犯罪的问题。其开始供认莫永昌参与犯罪,后来供认没有参与。(2)上诉人黄瑞英的供述:南桥公司的负责人是莫如盛,其从2007年9月开始在南桥公司做会计,南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经其手。南桥公司跟卓步公司是关联公司,都是一套人员。卓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是莫如盛,会计是林某云,由于她是新来的,所以其有时教一教她,有时也会帮林某云做一下会计工作。从2010年10月开始,三赢公司的李伟坚拿着随票货物清单让其加盖南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清单显示南桥公司出售了一批机电产品给三赢公司、申力源公司。因为其开发票时发票与清单同时产生,清单内容是食品,并已盖好章交给莫如盛,而李伟坚拿来的随票货物清单上内容为非食品类,其就请示莫如盛,莫如盛就让其加盖南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其没有印象是否有人找过其给随票货物清单加盖卓步公司发票专用章。另外,正常情况下,开票时莫如盛将货物名称、数量、价钱、公司名称给其,其依据这些内容来开发票和随票清单,但在向三赢公司、申力源公司、基研公司、开科公司开票时,莫如盛只告诉其公司名称及金额,让其自己去查看公司的库存货品,像药房抓药一样,其随意地抓取一部分货物凑够莫如盛给的金额就行了,然后依据抓取的货物制作随票清单。其估计应该是没有实际货物往来,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赢公司将货款汇到南桥公司账户后,莫如盛会在一、二天后就将该笔货款提现,再存入刘燕玲账户。莫永昌没有安排其做开发票方面的事情。(3)上诉人李伟坚的供述: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的幕后老板都是刘燕玲,其与刘燕玲是合伙关系,刘燕玲给其40%股份。刘燕玲是珠海市和大昌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三赢公司虚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大约是3000万元,泰诺源公司虚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大约是1500万元。两家公司发票都开给了广州的四家公司和深圳的两家公司。三赢公司有实际的货物交易,也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泰诺源公司全部是无货虚开。关于三赢公司虚开的事实。其是三赢公司的法人代表,三赢公司对外开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了满足客户多抵扣税款的需求而虚开,另一部分是有货物提供给客户,但货物是和大昌公司去采购回来并实际销售给客户,由于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由三赢公司开具,三赢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货物给客户,货票分离。三赢公司为了对外开票,其联系莫如盛,以开票金额的4%-5%向南桥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南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票清单上所记载的都是食品类,三赢公司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客户的要求,修改随票清单为机电产品、机械配件等,再交由南桥公司盖上发票专用章,三赢公司取得发票后,就到税局抵扣,再开票给客户用于抵扣税款。刘燕玲安排梁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预留开票金额7%的税点利润给三赢公司。7%的利润扣减向南桥公司支付的开票金额5%的费用,就是三赢公司的利润,刘燕玲据此按照比例给其分红。刘燕玲负责销售机械配件、联系向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工作就是联系莫如盛让南桥公司给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拿修改好的随票清单给黄瑞英盖南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再交回梁燕登记入账。梁燕负责制作随票清单,梁燕按照其和刘燕玲的指令来做事,如开发票、发传真等。关于泰诺源公司虚开的事实。泰诺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妻弟丘某峰,泰诺源公司在经营期内基本上都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赢公司转让后,广州、深圳的公司联系刘燕玲,刘燕玲要其给广州、深圳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便联系莫如盛,以发票金额5%的价格向莫如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莫如盛让卓步公司给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卓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是食品,泰诺源公司开票出去时将货物名称改为机电产品。刚开始的时候,泰诺源公司没有修改随票清单就直接到税局抵扣,后来刘燕玲安排梁燕在2012年3月份到泰诺源公司处理账目以应付检查。梁燕根据开出去发票所记载的货物名称,修改了卓步公司随票清单,使两者一致。另外,南桥公司、卓步公司收到资金后,扣除手续费后将余下资金走账给刘燕玲。刚开始购买进项票时,其跟莫如盛联系,后来直接发传真就可以了。泰诺源公司向卓步公司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和莫如盛或黄瑞英联系,没有和莫永昌联系过。关于申力源公司虚开的事实。2011年4、5月,黄颂雄让其帮忙接受申力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泰诺源公司就接受了,没有实际货物往来。另外,2010年,黄颂雄让其帮忙找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联系了莫如盛,谈好开票手续费为开票金额的4%-5%,莫如盛安排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开票给申力源公司抵扣税款。(4)上诉人梁燕的供述:2007年4月至2011年8月间,李伟坚让其兼职做三赢公司的会计,三赢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伟坚、刘燕玲,实际经营人是李伟坚,其平时按照他们吩咐做事,负责记账、报税及对外开发票。三赢公司所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由李伟坚拿给其,销货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按李伟坚的要求填写,平时如何与关联公司对账收款等都是李伟坚安排其做。其在2011年初发现三赢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全部都来自南桥公司,每次取得南桥公司发票后李伟坚都会写一张用款单自己签批后让出纳邝某云转一笔开票费给南桥公司,用款单上李伟坚写的是开票费,开票费大概是开票价税合计的5%,所以三赢公司取得的南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三赢公司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集中在广州、深圳等公司。有时应购货客户的要求,需要开大一些金额的发票,约在实际交易额基础上上浮5-10%,其在请示李伟坚、刘燕玲后会给客户多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赢公司对外销售是有实际货物的,只不过不知道李伟坚是从什么渠道取得这些货物,应该是进货渠道取不了发票,才向南桥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后的记账过程中,其会区别记,把多开发票的手续费单独来记,多开的发票一般是收9%的手续费。查获的财务资料都是其在三赢公司期间制作的,存放在家里的电脑内。三赢公司、新里程公司、泰诺源公司刘燕玲都有股份,但日常管理是李伟坚负责。和大昌公司由刘燕玲负责经营管理。李伟坚负责的三家公司与刘燕玲的和大昌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为了能真实反映几家公司之间资金流向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李伟坚才让其制作了上述财务资料,每个月制作一份,李伟坚、刘燕玲都要签名确认。”三赢与大昌公司对账单”上包括”日期”、”摘要”、”应收大昌款”、”应付大昌”、”三赢欠大昌发票”、”已开发票”、”备注”七项内容,李伟坚交代其把三赢公司收到客户的货款记入”应付大昌”项内,把付给客户的货款记入”应收大昌款”项内,三赢公司、新里程公司还没有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入”三赢欠大昌发票”项内,已经开具给客户的发票计入”已开发票”项内,需要特殊说明的记入”备注”项内。在”资金月报表”上有发票手续费及购发票费用一栏,是记录本月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花费的费用。依据当月向南桥公司购买的发票票面总金额与购买发票费用计算,应该是按票面金额的5%支付购票手续费。”资金月报表”中所含的”发票费用计提表”记录的内容是三赢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此三赢公司从中可以得到开票手续费,作为利润计提留存在三赢公司账户上。2011年8月,李伟坚决定关掉三赢公司,让其帮忙销毁一箱财务资料,其没有丢掉而是搬回住处,里面有三赢公司2009、2010年度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来其老公宁军给了李伟坚5000元,把三赢公司买下来准备自己做点生意。泰诺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也是李伟坚,2012年3、4月份的时候,李伟坚让其到泰诺源公司看一下该公司财务资料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好应付税局的检查。其发现主要问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一致。(5)上诉人黄颂雄的供述:其是申力源公司的法人代表、老板,申力源公司现在自身没有业务,主要是以公司名义借给以前业务员做生意并收取费用。李伟坚2006年离职后在外面联系到生意就以申力源公司名义去做,如果要动用申力源公司资金,赚取的利润双方平分,没有动用资金,李伟坚就负责帮申力源公司联系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因开票而产生增值部分的税额也要补回公司,申力源公司向他收取每笔生意300至500元的居间手续费。其答应李伟坚,申力源公司可以帮他签合同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必须要给申力源公司联系到与销项数额相当的进项发票,要是进项发票数额不够,可以打下擦边球,允许他拿其他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公司作抵扣,但不能太过分。关于开票给泰诺源公司的事实。税务部门到申力源公司查账,发现有多余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找到李伟坚让他帮忙联系一家公司接受这些发票,李伟坚就让其把多余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泰诺源公司,总共开出去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万元,纯属虚开。(6)原审被告人莫永昌的供述:莫永昌开始详细供述了其参与卓步公司向江西开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由其负责联系开科公司的黄总,并和莫如盛商量以修改随票清单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科公司。另外,由其负责联系李伟坚,以卓步公司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莫永昌后来又称之前说了谎话,其并没有参与犯罪,之所以承认犯罪完全是为了救其叔叔莫如盛。卓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莫如盛干的,后来莫如盛将虚开的事情告诉其,让其在执法机关检查时承认是其干的。2.证人证言(1)证人莫某郁(南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南桥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莫如盛,财务人员是黄瑞英,经营业务只有进口食品。(2)证人梁某妹(卓步公司员工)的证言:莫如盛是卓步公司、南桥公司实际负责人和老板,黄瑞英是南桥公司的会计兼财务。(3)证人林某云(卓步公司会计)的证言:莫如盛是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实际负责人,黄瑞英是南桥公司会计。卓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其开具,其开票时要问黄瑞英。给开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黄瑞英看过库存清单后告诉其怎么开,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写的是详见清单,其开好后再打好合同,合同内容是根据发票和货物清单内容填写,一起放到黄瑞英办公桌上。像开科公司这样开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黄瑞英的还有基研公司、泰诺源公司。(4)证人黄某云(开科公司负责人)的证言:其只认识卓步公司莫如盛,其他人不认识。卓步公司向开科公司交付了大约90多万元的货,其他货物在进口进程中,并向开科公司开具了大约28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清单所列货物均为机械配件,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开科公司向卓步公司支付了80多万元的货款。另外,开科公司已将税款补缴到鹰潭市国税局。黄某云从12张混杂照片中辨认出莫如盛。(5)证人区某志(基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开具给基研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没有写货物名称,只写详见销货清单,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为砂轮、砂纸等打磨材料。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其仅与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的财务黄瑞英接触过。(6)证人杜某鹃(基研公司发票管理员)的证言: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开具给基研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票清单上货物品名为砂纸、砂轮等货物。(7)证人丘某莉(李伟坚的妻子)的证言: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均为刘燕玲,其丈夫李伟坚在两间公司担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具体运作。李伟坚每年可以从刘燕玲处得到分红。其弟弟丘某峰在泰诺源公司挂名任法定代表人。(8)证人丘某峰的证言:泰诺源公司业务员不知从何处为公司购得机电产品一批,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让申力源公司给泰诺源公司开具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机电产品已销售给广州博一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53717.57元。(9)证人邝某云(三赢公司出纳)的证言:2003年至2005年,其在三赢公司工作,三赢公司老板李伟坚招录其担任出纳,李伟坚负责全面工作。梁燕的工作是做账等财务工作。3.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1)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三赢公司的相关书证。南桥公司财务资料中2010年度、2011年度南桥公司开具给三赢公司的207份、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2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2)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申力源公司的相关书证。南桥公司财务资料中南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申力源公司财务资料中南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南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申力源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机械、电子类”。(3)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基研公司的相关书证。南桥公司财务资料中2010年度、2011年度南桥公司开具给基研公司的1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基研公司财务资料中2010年度、2011年度南桥公司开具给基研公司的1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南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基研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为”砂纸、砂轮”。(4)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泰诺源公司的相关书证。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泰诺源公司的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卓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泰诺源公司后泰诺源公司申报抵扣凭证封面、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及随票清单(从2011年10月26日NO.04845178发票之后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申报抵扣)。上述两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一致。(5)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科公司的相关书证。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开科公司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开科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开科公司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26份随票清单(缺少一份NO.050687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开科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机电类”。开科公司出具的与卓步公司的购销合同、销售清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企业登记资料及《关于我司和珠海卓步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始末的说明》,证实开科公司与卓步公司于2011年10月签订订货协议,约定卓步公司向开科公司供应5186033元的进口机械配件,因进口配件周期太长,卓步公司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科公司抵扣,开科公司要求卓步公司根据全年的订货合同开具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卓步公司同意,根据合同清单开出了2814033元的发票,开科公司已支付货款85万元(转账凭证显示转账65万元,其中,2011年12月29日转账25万元、2012年1月17日转账20万元、2012年3月23日转账20万元),并于2011年11月19日、2011年12月27日、2012年3月16日(与入库单日期不一致)陆续收到卓步公司部分进口配件。(6)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基研公司的相关书证。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基研公司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基研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基研公司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基研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砂纸、砂轮”。(7)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申力源公司的相关书证。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申力源公司财务资料中卓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申力源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机械、电子类”。(8)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广州多家公司的相关书证。①梁燕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深圳市远景实业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②梁燕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深圳市夏普利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③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其公司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梁燕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有15份为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④广州市康帕莱工业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其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及随票清单;梁燕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广州市康帕莱工业器材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货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有2份为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⑤广州市俊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其公司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及随票清单;梁燕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广州市俊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有27份为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⑥广州市冠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其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及随票清单;梁燕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广州市冠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两组书证中,有7份为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⑦广州市奥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赢公司开具给其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及随票清单。(9)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泰诺源公司的相关书证。申力源公司财务资料中申力源公司开具给泰诺源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申力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泰诺源公司后泰诺源公司申报抵扣凭证封面、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购货方扣税凭证)及随票清单;泰诺源公司财务资料中申力源公司开具给泰诺源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及随票清单。上述三组书证中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申力源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家具类”,在泰诺源公司申报抵扣、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为”冲头、扳手等机械类”。4.其他书证(1)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补税的书证。①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税务事项的复函》,证实南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卓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②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唐家湾税务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办理税务事项的复函》,证实南桥公司开具给三赢公司的2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③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5·09”虚开案的检查情况》,证实经核实,卓步公司开具给泰诺源公司、开科公司、基研公司、申力源公司的5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已向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4390560.46元;南桥公司开具给三赢公司、申力源公司、基研公司的4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已向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7007228.93元;三赢公司开具给深圳远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夏普利液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博一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俊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康帕莱工业器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卓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市冠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3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已向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4978285.38元;申力源公司开具给泰诺源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已向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53717.57元。经各市稽查局努力,到2013年5月13日止,已查补税款1458876.51元。④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5·09”虚开案查补税款的说明》,证实截至2013年2月27日,各地税务局稽查局已向基研公司追缴税款105万元、向广州市海珠区溢丰五金模具厂追缴税款89814.35元、向珠海市成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追缴税款110万元,合计追缴税款2239814.35元。(2)梁燕提供的书证。包括三赢公司内部资金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赢与大昌公司对账单。书证显示三赢公司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每个月的发票手续费、购发票费用情况,每个月多则几十万元,少则几千元。三赢与大昌公司对账单显示,三赢公司付南桥公司款、付卓步公司款、付广州粤大昌公司往来款、代付大昌公司款项、付广州冠捷公司货款、付香港大昌公司货款等款项会记录成”应收大昌款”;收深圳夏普利公司、广州冠捷公司、广州粤大昌公司、和大昌公司、广州博一公司、广州俊齐公司、广州康帕莱公司、广州航时公司、深圳德尔泰机电公司、广州沃广电气公司等公司款、代大昌公司收款会记录成”应付大昌款”;应收大昌欠三赢公司发票款、应收货款会记录成”应收大昌款”和”三赢欠大昌发票”;开票给广州俊齐公司、广州博一公司、深圳市鑫静臣机电设备公司、深圳夏普利公司、广州轴能机电设备公司、广州冠捷机电公司、广州康帕莱公司、深圳远景公司、深圳金凌公司、深圳泰勤公司、广州奥卓公司、广州航时公司、深圳德尔泰公司、江门新大昌公司、广州市誉马公司等公司会记录成”三赢已开发票”(”备注”栏是三赢开票、新里程开票或者泰诺源公司开票)。另外,2010年12月13日,分配利润结转往来款700680元记录成”应付大昌款”。2011年5月30日,应付刘燕玲分红款48万元记录成”应付大昌款”。2012年1月31日,大昌公司利润冲减往来款36万元记录成”应付大昌款”。(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南桥公司、卓步公司、三赢公司、申力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四公司的基本情况,其中南桥公司于2005年9月2日成立,现股东为莫如盛、梁锦芬;卓步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成立,现股东为莫永昌、莫伟业;三赢公司于2003年10月成立,股东为李伟坚、薛春旺,2011年8月24日变更为宁军、华青;申力源公司于2002年3月6日成立,现股东为黄颂雄、严永娣。(4)惠州市国税局协查提供的泰诺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书证,证实泰诺源公司的基本情况,泰诺源公司于2010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丘某峰。(5)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2年4月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珠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移送了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三赢公司、南桥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案件,并附上对上述四家公司的调查报告,上述四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燕住处将军花园2单元19A房查获新里程公司2011年底凭证12本、账本3本、汇算清缴报告1份以及三赢公司2010年底凭证10本、2009年底凭证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袋。(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南桥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卓步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公章1枚以及南桥公司2012年1至5月散装原始单据13夹、2012年银行对账单5夹、2010、2011年运输发票抵扣清单2本。(8)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莫永昌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该六人均是2012年7月9日被抓获。(9)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莫永昌的户籍资料及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他们的基本身份情况。(10)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卓步公司、南桥公司、三赢公司、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证实本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情况,与经审理查明事实相符。对上诉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上诉以及上诉人莫如盛、李伟坚、梁燕、黄颂雄的辩护人所提辩护、辩解意见,查证并评判如下:1.关于卓步公司为基研公司、开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查,在案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科公司的相关书证显示,销货方(开票方)与购货方(开票方)在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开科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机电类”;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基研公司的相关书证显示,销货方(开票方)与购货方(开票方)在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随票清单不一致,在卓步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食品类”,在基研公司财务资料中随票清单所列货物名称均为”砂纸、砂轮”。卓步公司也没有购货方随票清单所列”机电类”、”砂纸、砂轮”相关货物经营权。对于卓步公司开票给基研公司的问题,莫如盛供述真实货物交易主体是其他人员,卓步公司仅仅是代开票,获取票面金额4%-5%的好处费;对于卓步公司开票给开科公司的问题,莫如盛供认是无货虚开,且有证人黄某云的证言印证证实。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货虚开、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莫如盛在本案中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经查,南桥公司、卓步公司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源头公司,莫如盛作为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决策并实施由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莫如盛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并非从犯。莫如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非法利益去向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一审法院已酌情考虑莫如盛热心公益并有所贡献的一面以及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对莫如盛量刑所提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黄瑞英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量刑。经查,在案证据中,黄瑞英、莫如盛、李伟坚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黄瑞英担任南桥公司会计,负责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指导卓步公司会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黄瑞英明知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指导他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瑞英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黄瑞英在本案犯罪中听命于他人,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仅领取固定工资,是从犯,并认定黄瑞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另外,黄瑞英从2010年到2012年期间,为三赢公司、基研公司、申力源公司等多家公司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偶犯。因此,黄瑞英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李伟坚为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及其地位作用的认定。经查,在案证据中,李伟坚供称,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的幕后老板都是刘燕玲,其与刘燕玲是合伙关系,刘燕玲给其40%股份;李伟坚的妻子丘某莉的证言称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均为刘燕玲,李伟坚担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作,李伟坚每年可以从刘燕玲处得到分红;三赢公司出纳邝某云的证言称其是三赢公司老板李伟坚所招录,李伟坚负责全面工作;莫如盛供称李伟坚是三赢公司实际负责人,其听李伟坚说还有一个大老板叫刘燕玲,其与李伟坚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黄瑞英供述称其与李伟坚联系开票事宜;梁燕供述称三赢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伟坚、刘燕玲,实际经营人是李伟坚,其平时按照他们的吩咐做事,三赢公司所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李伟坚拿给其,销货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按李伟坚的要求填写,平时如何与关联公司对账收款等都是李伟坚安排其做,泰诺源公司实际经营者也是李伟坚。综合上述言词证据以及梁燕制作的书证,足可认定李伟坚负责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的日常管理,并与莫如盛商定由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向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获利较大,即便刘燕玲是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也不影响李伟坚作为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实际管理人的身份认定。李伟坚依法也应对其以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名义实施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将泰诺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追究上诉人李伟坚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超出了指控的范围。上诉人李伟坚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伟坚不是三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伟坚是从犯等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是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的事实认定。经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从事过其他经营。李伟坚供述三赢公司和大昌公司采购货物回来销售给客户,由于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由三赢公司开具,三赢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货物给客户,货票分离,其按照开票差价与刘燕玲分红,而泰诺源公司在经营期内基本上都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李伟坚的供述证实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专门为和大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梁燕的供述及其制作的”三赢与大昌公司对账单”,清晰反映出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专门为大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州、深圳多家公司的企业。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系李伟坚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上诉及辩护所提认定三赢公司是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是认定事实不清的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上诉人梁燕对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知情、有否参与的问题。经查,梁燕在侦查阶段供称其知道三赢公司取得的南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也供称其知道三赢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供认查获在案的财务资料都是其在三赢公司期间按李伟坚的要求制作。梁燕制作的”资金月报表”上明确载明了发票手续费、购发票费用、发票费用计提表等栏目。结合上述梁燕制作的”资金月报表”、”三赢与大昌公司对账单”等书证、梁燕的供述,足以认定身为专业财务人员的梁燕明知且参与了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因此,对梁燕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上诉人黄颂雄对申力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黄颂雄的刑罚问题。经查,莫如盛、李伟坚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可以充分证实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开具给申力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无货虚开。李伟坚还证称于2010年,黄颂雄让其帮忙找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联系了莫如盛,莫如盛安排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开票给申力源公司抵扣税款;黄颂雄曾让其帮忙接受申力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就以泰诺源公司接受。另外,黄颂雄亦明确供称申力源公司因自身没有业务,主要是以公司名义借给以前业务员做生意并收取费用,其允许李伟坚拿其他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回申力源公司作抵扣。综上,足以证实为谋取利益,申力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颂雄允许李伟坚通过申力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抵扣,黄颂雄主观故意已经十分明显。黄颂雄作为申力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申力源公司接受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黄颂雄对申力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决定性的作用,不是从犯。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一审法院判处黄颂雄六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因此,对黄颂雄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向三赢公司、基研公司、原审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卓步公司向泰诺源公司、基研公司、开科公司、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在单位犯罪中,上诉人莫如盛作为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直接决策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黄瑞英明知被告单位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明知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指导他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赢公司接受南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还向其他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泰诺源公司接受卓步公司、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上诉人李伟坚作为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日常负责人,积极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并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上诉人梁燕明知三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负责做账和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因三赢公司、泰诺源公司系李伟坚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该以个人犯罪追究李伟坚、梁燕的刑事责任。原审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接受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泰诺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在单位犯罪中,上诉人黄颂雄作为申力源公司实际负责人,接受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李伟坚介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给申力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泰诺源公司名义接受申力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对该两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承担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审被告单位南桥公司、卓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莫如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黄瑞英,原审被告单位申力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黄颂雄,上诉人李伟坚、梁燕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黄瑞英、梁燕为从犯,均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莫永昌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莫永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包庇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上诉以及上诉人莫如盛、黄瑞英、李伟坚、梁燕、黄颂雄的辩护人所提辩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铁城审 判 员  郑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丽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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