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要求与政策依据(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十三、第13行 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本行的数据不能够从会计核算中直接得到,而必须通过计算才能够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第13行...


  十三、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本行的数据不能够从会计核算中直接得到,而必须通过计算才能够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第14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第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成本”+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成本”。

  2、相关政策与需要注意的事项:

  视同销售成本应分别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每一笔被确认方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十四、第14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本行数据来源与来源于纳税人“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中核算的,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在数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相对应。

  十五、第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

  纳税人应当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不涉及补价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作为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本行数据的来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需要调整和计算。在调整和计算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或者投资时所发生的成本不在本行反映,因为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仍然需要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同时以成本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2)纳税人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数据来源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中不涉及补价部分的成本。

  (3)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数据来源于该非货币性资产中不涉及补价部分的成本。

  该行数据在所反映的内容方面应当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相对应,纳税人也可能通过这一层关系检查该行数据填报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十六、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纳税人应当填报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

  十七、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并据以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本行的数据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到,其计算公式为: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第18行“营业外支出”+第26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十八、第18行“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本行的数据也不能从会计账簿中直接获取,而必须通过计算才能获得,其计算公式为:第18行“营业外支出”=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第22行“债务重组损失”+第23行“罚款支出”+第24行“非常损失”+第25行“其他(包括三项减值准备)”。

  十九、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自然,本行的数据也来源于“营业外支出”科目,纳税人应当将“营业个支出”科目所反映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进行合计,并填报本行。

  2、相关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盘亏并发生损失时,应在盘亏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2)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二十、第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和反映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本行的数据也需要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基础上进行调整和计算,即只计算其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

  2、注意事项: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如果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可自行申报扣除;如果不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的要求等等,请参考我们上文的介绍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纳税人应当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其数据来源于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的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数额。通常而言,纳税人不可能从会计账簿中直接获得该项数据,而必须通过计算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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