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6]12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8
摘要:对发现或应当发现的执法过错不追究或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其责任人按情节和性质比照本细则处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124号          2006-11-08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以及近几年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省局对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2、文书式样1

  3、文书式样2

  4、文书式样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税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务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经济惩戒为扣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四条 对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二章 追究形式和适用

  第六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相关材料。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

  (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

  (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并可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一)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二)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七)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九)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第八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并可扣发当月津贴,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未按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纳税人静态和动态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五)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八)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九)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十)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九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1至6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应收回执法资格证书。

  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并可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未按规定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

  (二)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三)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五)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取消执法资格期间应收回执法资格证书。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二)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五)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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