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23]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30
摘要:享惠主体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填报、修改企业及所属“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信息,对监管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申诉。享惠主体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维护监管系统。

  监管系统应具有共享进口通关、登记注册或报备、预警提示、信息推送、全链条监管等功能。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编制信息共享目录。

  第四十三条 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监管系统共享相关数据,主动、及时将相关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和违规处置信息推送至监管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可直接在监管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海口海关负责将“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通关信息、监管年限的起止日期、转让信息、贷款抵押信息、退运出境或出口信息、违规情况处理信息以及因故灭失、报废或被扣押、罚没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公安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登记注册、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等数据按需共享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海事局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的登记注册信息、变更记录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等)、MMSI(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快艇及其它船舶、划艇及轻舟等报备信息、使用与运营信息、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登记注册信息、使用与运营信息、违反政策规定情形及其起止日期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的登记注册或报备信息、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机场摄像头抓拍等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享惠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变更情形的相关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将享惠主体的营业收入或纳税信息等海关监管所需相关数据主动推送至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求提供其他有关数据信息。

  享惠主体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填报、修改企业及所属“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信息,对监管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申诉。享惠主体应对其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享惠主体经营、转让“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等涉税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的,由海口海关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征相关进口税款。

  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不配合监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限登记注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租代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依职责会同海口海关予以认定,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的享惠主体资格,并将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停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主动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营商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等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每年”,是指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内(365天)为一个年度周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尚未达到一个海关监管年度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在该海关监管年度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1-02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增强“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适配性,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要求,我省配套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自2020年底发布实施,对规范“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实施,释放政策红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存在一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况;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新增22项商品纳入“零关税”进口清单。因此,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和变更。

  一是以交通运输、旅游业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作为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并将许可(或备案)与拟进口的交通工具类别挂钩。实施承诺制,进口企业在申报时主动做出遵守规定的承诺,以及如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的承诺。二是进一步细化进口主体变更情形及监督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登记或报备时限。

  (三)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车辆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2.加强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零关税”车辆的监管。一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二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加强对“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管理。一是明确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二是要求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建立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四)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光船租赁。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2.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将实际仅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调整为1个航次。

  (五)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

  2.明确“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必须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

  (六)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的管理要求。

  明确“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仅限享惠主体在海南省内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同时细化赋予溯源码等监督管理要求。

  (七)细化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二是加强对享惠主体营业收入的核查。三是加强信用管理。

  (八)加强信息共享。

  明确各部门应及时、主动将相关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依托监管系统实现对海关监管年限内“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九)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1.明确对于违反三部委文件有关规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的,由海口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征相关进口税款。

  2.新增条款,明确对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不配合监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限登记注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以租代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对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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