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6]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06
摘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72号            2016-07-0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社会办医是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是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也是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努力破解发展瓶颈问题,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一系列文件。为进一步扶持社会办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在继续执行好既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办医水平,加快形成互为补充、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17年,全省社会办医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较2015年提高2—3个百分点;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25%以上。

  二、拓展发展空间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要求,到2020年,全省各地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定期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业务范围、科室设置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要优先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减少审批限制。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地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就地就近为基层群众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允许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加大市场开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儿科、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推动引进一批成规模、上层次的社会办医项目,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高端医疗和特需医疗服务。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型的全科、专科和中医诊所,推进社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拓展各类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探索发展互联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境外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的基础上,有序引导部分公立医院改制试点。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四)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试点。鼓励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并通过协议明晰合作双方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金额以及相应的责权利,更好地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研究制定我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的政策意见,支持条件成熟地区开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建设试点。公立医院在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中的土地、无形资产、专利权等资产,可依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如停办,经依法清算后,允许对剩余资产按照股权结构进行分配。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大财政支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等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六)丰富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对健康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金合作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捐赠资助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七)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四、增强发展活力

  (八)建立回报激励机制。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机构保持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可从当年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社会资本出资人。

  (九)合理配置设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程序,简化流程。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十)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规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列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卫生职称评聘、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职称评聘、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专项资金补助、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十一)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探索建立外省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机制,为外省医疗专家来我省行医打开绿色通道。探索执业医师注册制度改革,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辖区范围内执业医师区域注册试点。

  (十二)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诊疗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符合市级以上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聘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职务的机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落实税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四)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规定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五)保障用地需求。各地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取得。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管的原则,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公布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雇佣医托、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章程实施自主管理。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连锁化运营或建立大型医疗集团。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中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到诚信执业。培育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探索由行业协会发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绩效排行,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医疗水平和社会信誉。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机制,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促进本地区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考核制度,促进全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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