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4]2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08
摘要:即研究开发定期定额管理软件,将已核准的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在计算机程序内设定,运用计算机自动生成各项定额数据,以此实现定额管理的集中统一和定额数据的动态监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4]24号      2004-03-08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实现个体工商户税负核定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局党组“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改革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点,各地现行的税额核定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许多不足,为解决当前定期定额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省局决定改革个体定额业户管理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利用计算机核定税额的新管理办法。其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个体定税工作,着力解决定税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问题;二是进一步简化个体定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税收定额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征收型向监控型的转变,进而实现征管力量向重点税源管理的转移;三是力求做到税负公平、执法公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利用计算机核定税额工作的基本内容

  利用计算机核定税额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负核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有益探索和有效手段,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定额信息标准化、定额核定电子化和定额管理社会化三方面内容。其中标准化是关键,电子化是手段,社会化是保障。

  (一)定额信息标准化。即通过分行业典型调查和评估,对每一行业(项目或产品)统一选取有决定性的、税务机关易于控管的生产要素为参数,科学合理地测算其税收定额标准和定额调整系数,以此实现税额核定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定额核定电子化。即研究开发定期定额管理软件,将已核准的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在计算机程序内设定,运用计算机自动生成各项定额数据,以此实现定额管理的集中统一和定额数据的动态监控。

  (三)定额管理社会化。通过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多渠道采集定额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将业户信息、定额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利用计算机核定税额是今年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准备阶段:由省局征管处负责制定统一的定税办法,并召开全省地税系统定期定额户定税工作会议,集中进行辅导、培训和部署;由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力量对沂水计算机软件进行完善和确认,3月上旬完成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

  (二)实施阶段:

  1.组织典型调查,确定参数、系数。由县(市、区)局统一组织,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将拟核定业户按行业(项目或产品)进行分类,确定典型调查对象,典型调查面不低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的10%.对每个业户的典型调查,都要按照省局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调查测算表;对所核定行业 (项目或产品)初步确定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意见,经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由县 (市、区)局提出方案,报市局审定。此项工作于3月上旬结束。

  2.采集录入基础数据,进行定额核定。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普查表的要求,对全部个体定期定额户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数据经过分析确认后,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定额数据。此项工作于4月中旬结束。

  3.公示定额,下达核定通知。税收定额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定额管理的要求,将定额核定情况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向纳税人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此项工作于4月底前结束。

  (三)检查总结阶段:5月上旬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定税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验收;5月中旬省局将对全省定税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典型调查的组织开展情况,调查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确定得是否合理,定税户是否达到个体定期定额户的60%以上,以及定额公开情况等。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整个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定税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各地都要逐级成立由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的个体工商业户定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的基础条件和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搞好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定期调度。特别是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广大纳税人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应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尽量避免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该项工作实施前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注意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确保整个定税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点抓好典型调查和参数、系数的测算工作。典型调查是定税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定税质量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典型调查户选准了,把经营基础信息搞实了,把定税的参数、系数测算合理了,才能使纳税人心服口服,才能打牢定税的基础。各地在典型调查的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恳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参数、系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通报和说明,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尽可能把各行业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确定的科学合理。

  (三)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税收政策。各地在定税过程中,要严格程序管理,对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定额审批、定额调整、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都要定岗定责。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要实行有效的动态监控,及时采集,及时更新,确保定税质量。同时定税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尤其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和各项涉农税收的优惠政策,坚决克服只顾收入任务不讲政策的错误做法。

  (四)做好定税与双委托报税的结合。新的定税方法是税收管理方式的一次创新,它规范了定税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双委托报税是申报征收方式的一次改革,它简化了申报环节,优化了征收方式,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工作质效。只有将定税与双委托报税工作配套进行,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个体税收征管步人现代化管理的轨道,才能真正实现质的飞跃。所以,各地在开展定税工作时,要同时规划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已经全面推开双委托报税的市地,要注意做好与定税工作的结合;还没有实行双委托报税或仍在试点的市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推行力度。省局今年的总体要求是,年内个体双定户利用计算机定税面要达到60%,双委托报税户要达到80%.

  (五)加强利用计算机定税的工作督导和调度分析。为保质保量地完成定税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定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局要按规定时间向省局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具体报送时间和报送内容为:2月底前报送工作方案;3月底前报送各市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区间表;5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分行业税负增减情况报表(包括税负增减总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简化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科学核定税收定额,公平税负,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适用本办法核定的税种,主要为以经营额、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计算机定税”是指地税机关在典型调查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测算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再以每一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共性的主要生产要素为参数,换算出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单位定额标准,并以同类纳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为调整系数,利用统一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自动生成纳税人税收定额的方法。

  第四条 利用计算机定税的主要程序和内容:

  1.组织典性调查。依据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地税机关日常控管情况,将纳税人按行业(经营项目或产品)、地段、规模进行分类,选择有代表性的、税法遵从度比较高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采集相关数据。

  2.测算确定各行业的定税参数、定额标准和调整系数。依据典型调查的数据,采用同行业推算法、成本推算法、以产定销法、费用推算法、发票控制法、现场调查法、库存盘点法等方法,测算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所得额);按照不同行业(项目或产品)确定相应的定税参数,换算出经营额的单位定额标准;根据同类纳税人的个性差异确定调整系数。并将已确定的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设定在计算机程序内。

  3.采集核实全部定期定额纳税人与参数、系数相关联的基础数据,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定额。

  4.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税收定额进行评议核准,经公尔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

  第五条 参数是指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选择与其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关键影响、而且易于税务机关控管的生产要素,以此作为定额依据,如从业人员、生产设备用具、经营面积、用电量、用水量、设备容量等。原则上同一行业应以统一的生产要素为参数;每一具体的经营项目或产品只与一个参数相对应。

  参数确定后,应根据典型调查的结果合理地测算出单位参数的定额标准,即单位营业(销售)额;实际税额核定应依据定额标准和参数值确定其经营(销售)额。

  第六条 系数是指同一行业的纳税人受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表现出的不同差异,以此设定不同的调整级差,进行辅助调节。

  系数主要包括地区系数、繁华程度系数、经营年限系数、商誉系数、交通便利系数、兼营系数、批发零售系数、交通工具系数、广告系数、经营能力系数、销售区域系数、代理资格系数、定价资格系数和特定资格系数等。系数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具体设定,并可以多个系数并用。

  第七条 定额核定的计算公式:

  1.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Ai×Bi)×[1+ ai-1]]= 定额标准×实际参数值)×[1+ 系数-1)]

  其中Ai:定额标准(单位营业额)

  Bi:实际参数值(生产要素投入量)

  ai:系数(调整级差)

  ∑:为总和符号,表示1到n的数值加总;∑AiBi=A1B1+A2B2+……+AnBn;∑(ai-1)=(a1-1)+(a2-1)+……+(an-1)。

  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营业(销售)额×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所得率在省局未下达统一的规定之前,由各地根据实际调查测算确定。

  第八条 对同一行业(项目或产品)的典型调查,市级地税机关应设定统一的调查项目和内容;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典型调查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具体调查内容,填写《个体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调查人员和纳税人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其中,一份作为征管档案存档,一份报县级地税机关。

  第九条 对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的测定,县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典型调查范围内纳税人的自报情况和经税务机关实际调查核实的结果,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提出本区域内不同行业的定额依据(参数)、定额标准(单位营业额)和相关调整系数的初步方案,报经市地税机关核准后执行。

  第十条 参数、系数和定额标准确定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行业已确定的参数、系数,进行相关指标数值的采集,填写《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表》,并将结果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每个纳税人的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各项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计算机核定定额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打印《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将定额核定情况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按规定程序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应纳税额,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对个别纳税人其实际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偏差较大,且原因特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填报《特殊个体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备案表》,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新核定税额的纳税人,如在核定期内当月实际经营额变动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并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实际经营额高于已核定定额20%以上不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定额纳税人的日常动态监控工作,随时掌握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并按规定填报《个体定期定额户动态监控表》,及时调整定额。

  第十五条 由于社会、经济或政策变化的原因,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税收定额。

  第十六条 实行利用计算机定税方式后,其应纳税额原则上每年统一调整一次;特殊行业或出现异常变化的行业,可按季度或半年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利用计算机定税的纳税人,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仍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其他管理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利用计算机定税工作的检查监督,建立岗位责任,严格实行考核。因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税款流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

  1.个体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表

  2.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调查表

  3.个体定期定额户动态监控表

  4.特殊个体定期定额户税负备案表

  5.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6.个体定期定额户计算机定税分行业税负增减情况报告表

  7.沂水县参数、系数设置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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