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09
摘要: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法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           2001-7-9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法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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