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来源:李欣 作者:李欣 人气: 时间:2017-04-15
摘要:A公司是2017年3月份注册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取得销售收入8万元,4月初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系统提示要纳税,公司老板想不通了,急匆匆地找到凡人:不是说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吗?不是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

A公司是2017年3月份注册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取得销售收入8万元,4月初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系统提示要纳税,公司老板想不通了,急匆匆地找到凡人:不是说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吗?不是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吗?公司虽然是3月份才开业,但申报的也是一季度的税款啊,为什么还要缴税呢?

其实,这是没有弄清楚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和按季优惠政策间的关系。弄清楚这个问题,只需要简单的三个问题

一、按季申报的申报期是什么?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合理简并了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号)按照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提出要求的,都应当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

那么按季申报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季申报的“季”是“季度”的意思,就是按照公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将一年分成1、2、3、4四个季度,每个季度历时3个月。其中一季度(1月-3月),二季度(4月-6月),三季度(7月-9月),四季度(10月-12月)。《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八号)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4、7、10月份的15日前。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明确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二、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在2016年5月1日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都是按照月度优惠政策予以执行。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A公司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一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为1个月,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9/3=3万元。如果A公司一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为2个月,则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9/3*2=6万元,即A公司2个月内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申报期限和优惠限额如何调整确定?

达到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及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其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其他税费的纳税期限应当由1个季度调整为1个月。

如果A公司2017年6月份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超过80万元(假定为A公司为商贸企业),那么应当申请自2016年7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7月起,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月。

如果A公司是2017年5月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呢?A公司也应当申请自2016年6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17年6月起,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月。对于该公司2017年4、5月份可以享受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同样按照实际经营期予以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2个月的,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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