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营改增”下20个节税筹划要点(精华)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十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带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编者按:投资公司类型广泛,包括诸如VC、PE、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等各种类型,很难准确地给出一个定义。2016年5月1日实现了全行业的“营改增”,各类型投资公司大多可以归纳到“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项目,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期华税解读“营改增”给各类型投资公司带来的变化,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相比较于营业税,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更大,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全面营改增后,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标准,绝大部分投资公司都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实行抵扣纳税模式,相比较于较为简单的营业税纳税模式,新税制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投融资模式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华税建议,对于债权融资而言,增值税相应的进项不能扣除,是否考虑融资结构的调整,增加股权融资,虽然股息红利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投注分红不涉及增值税。同时,针对文件“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规定,,签署融资合同中,对于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具体条款设定需要充分考量,可以考虑分别签署合同。

二、金融商品转让特殊税务风险

按照营改增政策,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税建议,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延续了营业税税制得规定。因此,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交易频繁的公司,需要金融市场的情况,合理规划会计年度内的转让行为,最大程度消化“负差”,降低计税基础。

三、收益性质的界定与节税

投资公司取得收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性质的收入在纳税义务方面也不一样。比如,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债权型投资取得利息,管理费等收益则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华税建议,投资公司可以合理规划投资报酬的具体取得形式,具体需要和被投资方协商解决,当然,一项税务筹划的实施,同时需要考虑可能带啦的隐形税负,投资者需要综合权衡。

四、转让房产可简易计税

按照营改增政策,针对房地产、建筑业、不动产经营租赁、转让房产等行业出台了特殊性政策,比如,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5%的税率。

华税建议,政策层面虽作出了上述的规定,实操中还会面临一些实际的难题,比如,面对合同法、物权法、税法背景下不动产产权交割的复杂形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界定“取得”的时点,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作为投资公司,可以在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到来之前,积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进行简易征收的备案工作。

五、收益权转让如何处理

针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营改增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与之较为接近的是“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华税建议,收益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益,从税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应该课以流转税、所得税等,但是难点在于,收益还没有真正实现、具有不确定性且价值难以衡量,从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应该是尽可能通过筹划,推迟纳税义务产生或实现递延纳税。

六、服务价款的界定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

华税建议,与投资人等签署相关协议时,针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需要明确是否含增值税,一方面涉及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投资双方的利益分成问题。

七、价外费用有风险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部分项目不包括在内)。

投资公司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列举价外费用的名目,并约定其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义务。

八、可抵扣进项管理、规划

增值税下,一般纳税人投资公司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增值税税负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华税建议,投资公司购进的不动产、办公设备、器材、车辆、员工差旅费中的住宿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取得合规抵扣凭证都可以进行抵扣,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并需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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