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4
摘要:第七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我局对未按要求报送名册信息的列名大企业采取同样的规范和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明确韶关市大企业服务和管理对象,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2023年9月25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

  1、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联系电话:0751-8177793(市税务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邮政编码512026),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韶关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合成落地,不断提升全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针对性、整合性、系统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列名大企业是指总局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和省列名大企业以外的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但不包括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韶关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韶关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由韶关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市列名大企业名册调整由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韶关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发布。

  第五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第六条 列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的企业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大企业联络员1名,负责市列名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对接、企业财务及涉税信息的报送及核实反馈等大企业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集团企业开展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财务数据。

  (四)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韶关市税务局。

  附件

韶关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一、基本信息
序号 名称 内容
1 纳税人名称  
2 纳税人识别号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登记注册类型  
5 核算方式  
6 国标行业(主行业)  
7 主管税务机关  
8 所在国家/地区  
二、组织架构信息
9 集团名称(如有)  
10 上级企业名称(如有)  
11 投资人信息(含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投资比例、投资金额,多个投资人之间用分号隔开)  
三、企业规模信息
12 上一年度缴纳税额(单位:万元)  
13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单位:万元)  
14 上一年度营业成本(单位:万元)  
15 上一年度净利润(单位:万元)  
16 上一年度研发支出(单位:万元)  
17 职工人数  
18 企业用地面积(平方米)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册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明确韶关市大企业服务管理对象,切实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韶关市列名大企业的范围、名册信息管理内容、工作流程、主要职责等,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风险管理和经济分析工作提供支撑。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名册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名册管理办法》条款共计八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第二条为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市列名大企业的入选名册标准。

  第三条为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内容说明。

  第四、第五条为市列名大企业名册的确定、发布和管理,名册调整的工作流程,新增企业和调出名册管理企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六条为市列名大企业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我局对未按要求报送名册信息的列名大企业采取同样的规范和措施。

  四、实施时间

  《名册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X月X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