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26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4号             2022-08-26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2年9月13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5号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571-85270955

  传真:0571-85270941

  邮编:310011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企业
基本
情况
申请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申请
条件
是否符合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填“是/否”
已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具备涉外服务能力  
重要声明:本企业保证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企业公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