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31
摘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地税发[2006]87号      2006-07-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内容“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修改为“具体比例授权各市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修订]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税屋提示——“具体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修改为“具体比例授权各市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31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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