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函[2020]第66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97号(财税金融类1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17
摘要:《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97号(财税金融类13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金函[2020]第66号        2020-09-17

丁时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行业风险容忍度建议

  一是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主要有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等特点。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二是银保监会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绩效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切实防范业务风险。目前在融资担保非现场监管指标中包含融资担保代偿额、融资担保代偿率、代偿余额和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但并未对上述指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对机构进行监管,对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在绩效评价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设置代偿率上限等指标要求。

  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指导各地加大监管力量投入,共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

  二、关于构建资金奖补机制建议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为落实相关要求,自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每年向试点城市专项安排约20亿元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信贷风险补偿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二是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提出,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单户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2018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30亿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许多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了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奖补机制,提升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健全奖补政策。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明确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同时,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构建银担合作监督机制建议

  一是明确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了银担合作“二八”分险原则,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80%;同时,明确了各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比例,即:原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超过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风险责任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形成了4:2:2:2的风险分担体系。此外,为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监管评价体系。

  二是加快推进银担合作机制建设,提升双方开展合作的积极性。目前,银保监会已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业务运作,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费率,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四、关于构建信用网络体系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已横向联通46个部门、所有省区市,纵向对接32个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整合司法裁判、市场监管、纳税服务、进出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统计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信用监管等各类政务信息,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超过500亿条,初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泛归集与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费等信用信息,同金融机构充分共享,降低金融机构尽调成本,提高信用评价准确性,让信用好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更丰富的融资渠道、更优惠的贷款利率、更便捷的审批通道,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利率越低”。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水平,畅通政企数据共享渠道,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关于构建统一管理模式建议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财政部与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提出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独立性,省级农担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体系,推动省级农担公司加快开展农担业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0年9月17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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