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3]21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1
摘要:对于上门申报的个体户,如果申报的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纳税人在申报时不需区(分)局确认,只需在申报表上填写减免税额,由征收员在录入申报表时录入减免税额,系统不对减免税资格进行监控,后台定期自动对该类减免税进行符合性校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214号        2003-06-11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国税发[2003]141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从2003年6月1日开始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现就起征点调高后的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CTAIS系统每月18日自动批量填写免税申报信息;对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仍按目前操作办法处理。即储蓄扣税时,系统只对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扣税;属委托代征的,由区(分)局告知受托单位只代征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款,并根据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分别填报委托代征报告表。委托代征的非定额个体户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由计征局前台按照下述第三点的办法录入其申报表。

  三、对于上门申报的个体户,如果申报的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纳税人在申报时不需区(分)局确认,只需在申报表上填写减免税额,由征收员在录入申报表时录入减免税额,系统不对减免税资格进行监控,后台定期自动对该类减免税进行符合性校验。

  四、对于低于起征点的个体户代开发票问题,仍然保持目前的办法,即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进行申报纳税。

  五、为规范个体户的纳税申报行为,各区(分)局必须在7月10日前对所有个体户核定所属期为6月份以后的销售额和税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