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1]1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1-04-26
摘要: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和按税收规定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是否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纳税义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107号       2011-4-26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由市监察局牵头,成立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任组长,市地税局局长刘有恒、市审计局局长王耘农、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任副组长,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各区县(自治县)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2010年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严格财务核算和按税收规定依法申报纳税;是否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账、设置账外账、直接冲减成本等方式隐瞒转移收入;是否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支出等手段虚增成本,逃避纳税义务。

  (二)税收征管情况。是否依法征税,有无不征、少征税款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的问题;对欠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催缴、追征;是否违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缓税;是否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有无违规发售发票的问题。

  (三)税务稽查情况。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是否及时立案查处;是否存在应罚不罚、重责轻罚、以补代罚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查处案件执行不力的问题。

  (四)工作效能情况。是否存在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房地产税收征管不力;是否存在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造成房地产税收流失;相关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四、工作措施

  (一)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与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相抵触或制定依据被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房地产税收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对已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及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清理,由市级税务机关汇总分析,分类处置。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组建5个专项督查组,分别由1名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带队,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围绕企业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效能等关键环节,重点抽取25户房地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制度建设。一是健全信息共享传递制度。健全完善相关职能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共享传递制度,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二是健全内控机制。督促税务机关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高效、监督制衡的房地产税收征管机制。三是建立企业诚信纳税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信用档案,公开涉税违法案件及欠税大户。对逃避纳税义务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在土地供应、项目开发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四)严肃查办案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完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重点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的案件;重点查办公务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税收流失的案件;重点查办在税收征管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的案件。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1年5―6月)。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税务机关要制订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既要对本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开展自查,又要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清理自查出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形成自查自纠总结分析报告报市领导小组。

  (二)重点抽查(2011年7―10月)。5个专项督查组通过听汇报、看资料、查项目、审账务等方式,对市、区县两级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自查自纠不力的,责令“补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5个专项督查组于2011年10月25日前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

  (三)整改落实(2011年11―12月)。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及时将税款征收入库,做到整改率100%。要巩固专项检查成果,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形成诚信纳税和依法征收的良好局面。市领导小组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征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牵头做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和效能低下的,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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