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生活服务业部分)

来源:内蒙古国税 作者:内蒙古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生活服务业部分)

内蒙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05-30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三、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分别按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此次营改增后依然按此原则处理,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四、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是否要求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应该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八、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九、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具体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做转出处理。

十一、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楼体广告、电梯间广告、车辆广告行为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楼梯广告、电梯间广告按租赁不动产租税,按11%征收增值税。车辆广告按17%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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