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1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30
摘要:中铝公司及其"存续公司"——山东铝业公司、长城铝业公司、贵州铝厂、山西铝厂、平果铝业公司、中国长城铝业中卅I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碳素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和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设立、变更的资金账簿,凡属于重组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重组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2号      2001-12-30

  国务院决定对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原中央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并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中铝公司的重组及境外上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对中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但对中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中铝公司及其"存续公司"——山东铝业公司、长城铝业公司、贵州铝厂、山西铝厂、平果铝业公司、中国长城铝业中卅I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碳素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和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设立、变更的资金账簿,凡属于重组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重组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按规定贴花。

  (二)新成立的中铝股份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今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中铝公司、中铝股份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