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纳税评估案例”(3)--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外围证据 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二级装饰装修资质,2003年12月在册设计师149人。 评估数据采集 (一...

《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二级装饰装修资质,2003年12月在册设计师149人。
评估数据采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
首先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2003年该公司共申报营业税计税收入3887万元,缴纳营业税194.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该公司2003年未缴纳过印花税。
(二)外部数据采集
1.选择10个市场调取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资料。
评估人员从全市规模较大的30家家具、建材市场中选择了10家,由相关区县地各局评估部门组织力量,从这10个市场抽取了该公司2003年与客户签订家装合同金额数据,2003年合同总金额为5655万元。
2.从相关行业协会调取该公司上报资料。
评估人员从北京市家装协会取得的该公司报送的2003年收入资料显示,2003年该公司取得收入1.4亿元。
将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
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在10个主要市场的签订合同数据以及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明显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一)该公司有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的嫌疑。
1.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其在市场的签章金额存在巨大差异。市场是家装企业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约占到其全部收入的50%左右。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应为其全部应税收入,这一数字理应大于税务机关在10个市场采集到的企业签章金额。但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约等于在10个市场签章金额的69%。
2.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占其向行业协会申报收入的28%。
(二)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偏低,存在隐瞒利润的嫌疑。
近年来,北京市家装企业的纯利润率不低于7%,而从企业提供资料推算显示其纯利润率不到1%,这与其龙头企业的身份明显不符。
(三)该公司存在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四)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务约谈及自查结果
经约谈举证及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身的涉税问题,共补缴2003年~2004年两个年度税费485.15万元。其中,该公司2003年~2004年实际取得收入15137.12万元,少申报收入5254.87万元,两年共计补缴营业税262.74万元、城建税18.39万元、教育费附加7.88万元。该公司2003年度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建筑安装业纯益率6%,补缴企业所得税104.05万元。该公司对设计师发放的个人收入未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3年~2004年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90.52万元。该公司2003年~2004年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两年共计补缴印花税1.57万元。
分析及建议
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如下共性涉税问题:
1.申报营业收入不实。大多数家装企业仅就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开具发票部分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收入。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家装企业采用“工程大包”的经营模式,将收入的70%拨给包工队作为工程款,包工队多数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合法发票,只能用各种手段取得建筑材料发票或其他发票,甚至白条等抵作工程款,造成成本核算混乱。
3.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4.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造成家装企业出现上述涉税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其真实收入。针对目前家装行业的征管现状,评估人员建议:
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增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群众索要发票意识。税务机关一是要加强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二是为在该行业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建议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是家装工程保修及争议解决的重要凭证”条款,以增强群众索要发票意识;三是为鼓励群众索要发票,将建筑安装业发票列入有奖发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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