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8-18
摘要: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三、合同签订中隐藏的增值税问题

  (一)关于交通费的抵扣

  【案例】助兴公司聘请某培训机构刘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了培训合同,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合同约定:刘教授的机票5000元由助兴公司承担。

  【问】这5000元机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问】这5000元机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解析】不能抵扣增值税。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改变】助兴公司聘请刘教授进行财税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费55000元,合同约定:刘教授的机票等所有车票费用由其单位承担。

  取得某培训机构培训费5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Ø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房租和物业费的分离

  【案例】助兴公司将一幢商业街商铺对外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200万元(含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增值税=1200*5%=60万元;

  2.房产税=1200*12%=144万元;

  3.不考虑附加税、印花税等,合计税费:204万元。

  【改变】助兴公司将一幢商业街商铺对外出租,年收入1200万元,合同签订时根据实际情况将房租和物业分别签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金1000万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年物业费200万元,每年一次性收取。

  1.房租增值税=1000*5%=50万元;

  2.物业费增值税=200*6%=12万元;

  3.房产税=1000*12%=120万元;

  4.不考虑附加税、印花税等,合计税费:182万元。

  【节税】上述合同在分别如实签订的情况下,节税22万元。

  Ø企业出租房屋时,会附带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物业管理服务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若与房屋出租一起写在租赁合同中,则需交纳房产税,增加企业税负负担。

  (三)不同税率的业务单独签订合同

  【案例】助兴公司销售电梯,每部电梯平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含安装费10万元,3年维护保养费20万元)。假设去年销售电梯300部,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100万元(不含税),同时负责安装和3年的免费保养。

  增值税=100*13%*300部=3900万元

  【改变】助兴公司销售电梯,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70万元(不含税),另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3年保养费20万元,合同中分别注明财务单独核算

  增值税=(70*13%+10*3%+20*6%)*300部=3180万元

  【节税】3900-3180=720万元

  【提醒】

  1.维护保养服务属于“其他现代服务”项目,适用6%税率;修理修配适用13%;

  2.维修保养和修理修配的主要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3.一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四)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对卖方不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营改增”行业:

  ①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③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案例】助兴公司销售设备,10月份发生销售业务,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10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2000万元,一年后收款。若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于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3000万*13%)。

  【改变】对未收到的20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1年后,即可延缓一年的纳税时间。

  10月份只需交增值税=1000*13%=130万元,一年后交增值税=2000*13%=260万元。

  【结论】助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为企业节约大量流动资金。

  【提醒】

  1.直接收款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拿到货款),同时另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提货凭据(拿到货物所有权)。

  作为卖方,拿到货物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

  【提醒】

  2.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买卖双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即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案例】某企业2020年1月1日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30万元,如何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上金额不含税)

  所得税:

  1.一般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照顾性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注意】非居民企业不适用特殊照顾性规定。

  【案例】某企业2020年1月1日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30万元,如何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上金额不含税)

  会计处理:2020年确认10万元租金收入

  税务处理:

  2020年1月交纳增值税30×9%=2.7万元(注意,此时不应以财务会计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2020年应缴纳房产税:10×12%=1.2万元

  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处理。

  当企业2020年处于免税期或亏损比较严重时,选择收付实现制(进行纳税调整);其他情况选择权责发生制。

  (五)合同签订时业务名称的改变

  【案例】

  长江公司在销售化工产品过程中,为便于客户盛放化工产品,出租给客户一些特大型号的钢瓶,租金11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需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改变】

  签订合同时,把收取客户的租金变为押金,并单独记账核算,则收取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113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13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六)价格分拆

  【案例】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给乙公司产品一批,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9,055元,货到付款,其中货物价款113,000元,运费6,055元。甲公司既可以采取将运费和货物价款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销售,也可以采取由运输公司开具发票代付运费的方式销售。分析两种开票方式对甲企业增值税有何影响?

  【解析】

  (1)统一开具发票:

  应计销项税额:119,055/(1+13%)×13%=13,696.59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6,055/(1+9%)×9%=500元

  (2)运输公司开具发票代付运费:

  应计销项税额:(119,055-6,055)/(1+13%)×13%=13,000元

  【分析】

  采用价格分拆的办法,即把售价和运费拆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

  【提醒】售价和保养费拆分;运输费与物流辅助费拆分;安装费与资产价款拆分;房屋出租时租金与设备等资产的拆分。

  来源:江北区税务局
 



  2013年4月的解析——

合同条款中有关发票出具方面的涉税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四)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此外,企业可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问题:

  1、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2、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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