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探讨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一、我国现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未以技术创新项目、行为为优惠对象。大量优惠给予园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一、我国现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未以技术创新项目、行为为优惠对象。大量优惠给予园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等,例如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以前,对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只适用于科研单位,而将同样从事技术贸易的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排除在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适用,对大量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则无此优惠,这类优惠共同的特点是以企业的某种类别身份为基础,企业的身份一旦确定,很少作相应调整。这样使得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同时在我国政府尚未将其纳入税收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与其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未形成的情况下,导致了许多企业为冒享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产生税负不同,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
  2.科技税收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分散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差,前后规定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一些有关法规的随意性强,透明度低,这种状况造成相关经济主体的权利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使其获得和享受科技优惠政策的成本上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优惠作用的发挥。其次是科技税收制度的项目孤立,不便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科技立法中,缺乏一个总体规划,多数表现为近年来的一些补充规定,各种规定之间经常出现交叉重叠或遗漏不全,有些过时规定没有及时废止。再次是税收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而且不利于因时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和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
  3.缺乏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优惠。应用技术研究阶段,特别是中试阶段的风险较大,投入占整个R&D投入的70%-80%,应成为政策扶持的重点,但多数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科技开发和开发者制定的,即使在这些政策规定中,也是偏重于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的优惠,优惠政策没有对应用科技成果的生产企业给予明确的、实质性的优惠措施,政策实施的结果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收入的单位成为最大的收益者,而对于那些技术落后、亟待更新改造以及正在进行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缺少应有的税收激励措施,因而难以鼓励、吸引生产企业真正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
  4.对产学研联合开发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的措施和力度不够。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科技开发实体是一种很好的科技开发与实施转化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对这种组织形式缺乏相应的优惠措施,仅有关于对这种联合组织(由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组成的联合开发集团公司)成员所缴纳的技术开发费用准予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
  5.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的优惠上。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体现对与人力资本教育的支持。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足额扣除的优惠。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阻碍了企业内部技术人员持股制度的推行。对技术人员的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技术人才投身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对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6.科技税收优惠方式单调,局限于税率式与税额式地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或正在技术创新的企业则无税收激励,强调的事后利益的让渡,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等措施来调低税基。而对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手段和举措运用较少,这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有很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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