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探讨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一、我国现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未以技术创新项目、行为为优惠对象。大量优惠给予园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4.增强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强化对科技研究开发人才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应放宽应税工资、薪金的扣除额,提高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可比照软件行业,实行全额扣除;对技术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实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征的办法;适当扩大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将这一政策的实施扩大到企业的范围。
  5.逐步实现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间接优惠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技术开发基金、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这样政府为企业分担了一部分风险,既可以鼓励企业向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试验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又可对企业应用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实质性支持;美国政府对试验开发用的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为3年,对产业用机械设备折旧年限规定为5年;日本政府规定在正常折旧外,资产使用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扣除。我国可以借鉴它们的做法,对科研单位和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设施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允许某些特殊企业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
  6.加大税收优惠的幅度,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的年限,使优惠更有利;适当提高“四技”收入的免征额度,使更多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将企业所得税中“盈利企业R&D费用比上年增加10%,按150%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调整,使盈利企业增加的R&D投入只要比上年增加,就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并视其比上年增加的比例,作不同倍数扣除;允许企业购买先进设备或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的支出,当年可以全额抵扣,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度延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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