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班车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9-05
摘要: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局明确:可以享受免税(及涉税安排)

  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思考问题

  思考问题1:班车以前抵扣进项,现在专用于免税业务不能抵扣,如何进项税额转出:

  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也是按照会计制度口径)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思考2:如何让班车继续抵扣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通俗的说:

  1.购置固定资产专用于不能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您懂得了吗?)

  来源:小陈税务



  2009年10月的解析——

公司班车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据厦门国税局网站消息,日前,该局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提示企业购买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据悉,今年是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第一年,不少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汽车的进项税额抵扣十分关注,为此,厦门国税局12366就企业日常发生的班车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关于对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因此,纳税人购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和10至23座(含23座)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按规定应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货车和皮卡车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此外,厦门国税12366还特别提醒,如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即使座位超过23座(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但由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