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力字[1990]1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1-05
摘要: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力字[1990]1号           1990-01-05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劳动部

1990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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