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2018]525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22
摘要: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发改[2018]525号   2018-6-22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广州市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26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我市10项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区两级收入。为贯彻落实省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为:

  (一)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二)卫生计生部门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三)林业园林部门

  绿化补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恢复绿化补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四)交通运输部门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六)公安部门

  非机动车牌证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八)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九)安监部门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扩大至非企业范围)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