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目前,税务系统信息化的核心是推进金税三期建设,其总体目标是:根据一体化原则,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地税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第四大子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是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主要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所有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是指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的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后,提出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是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的基础是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自己确定应当纳什么税,该纳多少税。在现代税制和税收管理情况下,复合税制越来越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和服务,因此,税务机关做好纳税宣传和服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目前,税务机关在形象宣传和新闻宣传等方面颇有成果,税法宣传通过发展网络传播和税法公告等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税收服务也有所加强,在全国2万3千多个办税服务厅中,素质良好的税务人员,整洁优雅的办税环境,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如多媒体电子显示屏(LED)、电子申报、软盘申报、IC卡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税银联网和电子划款等具有广阔前景的低成本的方便纳税人的配套措施,提供了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服务、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等一系列服务。
        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组成部分,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基础性工作,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为此,必须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管理必须程序化、规范化。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包括征收流程,稽查流程,明确涉税事项受理与下达实施的程序。案件受理与下达、稽查实施、稽查报告的制作、审理、执行、案件稽核、听证及复议的具体步骤,包括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时限都必须明确。
       2001年底,国家批准了税务系统的12366电话语音特信服务,将在全国开通税务语音服务系统,提供税收基本知识,税法内容及举报等电话服务。目前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已开通。
         此条中,首次提出了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这里要区分税务系统提供的服务与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前者是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必须作为的内容,税务机关不作为就是渎职,应当受到处理,不能收取费用。后者是社会中介服务,收取费用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税务机关必须作好代理的脱钩工作,不能将税务行政行为为交给代理进行,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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