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纳税人权益是指在征纳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税收是依据国家权力向纳税人征收的,它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就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机关,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税行为,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强调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必须按时纳税等的要求较多,而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近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税务机关建立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一些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的措施予以推广。在实践的推动下,新《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得到了各个方面的重视,有20多个条款直接涉及此内容。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规定了“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和不受侵害。
    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一切工作的主题。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样应当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税收征管法》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的规范和标准都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税务登记是确认市场经济独立主体的重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资格的入门证;征纳双方的关系通过《税收征管法》确定和规范;平等纳税是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依法征纳、依法检查等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杠杆;同时税收作为吸引外资的重要杠杆和外向型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关联企业和税收待遇等需要通过法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征管法》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规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现了税收及其征收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的确立要求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检查,以及税收政策等的制定应当以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
        为保证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实施细则。法律本身对原则性的要求进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的措施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此进一步明确,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并代征部分工商税收;农业税收部分地区由税务机关征收,部分地区由财政机关征收。本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可以看出:
    1、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税收职权的机关。
    2、税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它区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是,税务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能,执行《税收征管法》,管理国家各项税收行政事务。
    3、税务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后者不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的,如发票管理所,委托代征单位,它们行使一定的职权是基于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机关则是固定的,基本的税务行政主体。
       税务机关是遵守《税收征管法》的主体,作为执法主体,要遵守《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规则,行使各项权利,采取规定的各项措施,履行各项义务。这些权力的行使不能授予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适用对象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因此,《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业四税属于税收范畴,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但其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管理方式都与工商税收不同,目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农业税收的地方只有北京、内蒙、山西、吉林、辽宁、大连、四川、海南、上海、云南等地,其他大部分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征收,而且农业税收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也无法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实现,具有特殊性,因此,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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