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2]45号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01
摘要:为了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行为,明确税务人员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2]45号         2002-01-01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8]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现予以公布

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行为,明确税务人员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中的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和申报、纳税期限,就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应缴的税款缴入国库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所是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受理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项,特殊情况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章 纳税申报的程序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网上报税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纳税申报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办税条件,在以下申报方式中,核准一种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网上申报;

  (四)电子申报;

  (五)数据电文申报;

  (六)委托代理申报;

  (七)其他有效申报。

  第九条 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种登记表以及经济类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等情况,核准应纳税税种。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对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和计算加收滞纳金,则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应该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应退抵税额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二)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三)计税依据;

  (四)扣除项目标准;

  (五)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六)税款所属期限;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直接申报方式报送的纳税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加盖征收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时间、接收人员姓名(代号),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并将其余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留存;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后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识别码、税款所属期间、税款入库期限、入库级次以及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额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告知在规定的税款缴库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延期纳税申报的程序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对经催报后仍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实地查实。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在月份终了前将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涉税资料的数据录入计算机。

  第十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率)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率)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税款征收的程序

  第十九条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征缴方式组织入库的执法过程。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支付税款的条件,在以下税款征缴方式中,核准一种税款征缴方式:

  (一)转账征缴方式;

  (二)自核自缴征缴方式;

  (三)税款预储账户征缴方式;

  (四)支票缴税征缴方式;

  (五)现金缴税征缴方式;

  (六)银行卡(存折)缴税征缴方式;

  (七)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缴税征缴方式;

  (八)委托代征征缴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开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税收凭证时,除按税收票证使用办法填写外,还应根据以下具体税收业务,在备注栏加以注明:

  (一)属于缓税税款入库的,注明“缓税”;

  (二)属于欠缴税金入库的,注明“新欠”、“陈欠”或“呆账”;

  (三)属于查补税金入库的,注明“查补”;

  (四)属于零散税收的,注明“零散税收”;

  (五)属于预缴税款的,注明“预缴”;

  (六)属于拍卖款抵缴税款的,注明“拍卖款”;

  (七)属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注明“保证金”

  (八)属于处罚款的,注明“处罚款”;

  (九)属于发票代开税款的,注明“发票代开”;

  (十)属于损失税金赔偿的,注明“赔偿”;

  (十一)属于委托代征税款的,注明“委托代征”;

  (十二)属于代扣代征税款的,注明“代扣代征”;

  (十三)属于强制扣缴税款的,注明“强制扣缴”;

  (十四)属于行政复议增加的税款,注明“复议”。

  第二十二条 税款征缴的程序

  (一)以转账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二)以自核自缴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三)以预储税款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作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四)以支票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支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涉税账号进行审核,查询其账户资金是否满足本次缴税;

  3.如果资金足够,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将收据联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主管税务机关将支票交银行划解税款,将收到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做会计销号处理,并每日与国库对账。

  (五)以现金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入国库;

  4.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六)以银行卡(存折)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银行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银行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卡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七)以网上报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市局与联网银行签订“网上报税和税款征收工作协议书”;

  2.主管税务机关在联网银行中确定一个网点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划缴业务。银行网点的确定和撤销须报市局批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联网银行开设纳税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银行各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每月至少1次与开户银行核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账号和纳税编码,确保一一对应;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上网进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通过电子信息与联网银行进行联接,由联网银行划缴税款并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

  6.银行划缴税款如果成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进行会计销号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银行拿取“税收缴款书”;

  7.银行划缴税款如果不成功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银行存款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催缴或者以其他征缴方式征收税款。

  (八)以委托代征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签发委托代征证书;

  2.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税款,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划解税款,按规定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3.根据协议或规定,税款由税务机关汇总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按规定期限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4.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延期纳税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遇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纳税申请及进行实地调查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三)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未被批准的,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期3个月

  (五)经批准延期纳税的税款在批准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六)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根据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作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减税、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税、免税书面申请及进行实地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批准之前,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批准之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金统计报告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根据批准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并作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因纳税人不报告造成不应减免而给予减免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回。

  (七)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自期限届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第二十五条 退税申请的受理、核准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核准;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核准行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按规定需要退付利息的,按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办理退库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职能部门对应退已征的减、免税或其他应退多征税款核准文件后,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书》,打印(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机关查补税款的征收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职能部门转来的审计、财政机关或同级审计、财政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决定书、意见书后,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复核。经复核与有关机关做出的决定书、意见书相符的,按预算级次组织入库;与有关机关做出的决定书、意见书不符的,上报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要求同级审计、财政机关重新审核决定书、意见书;

  (二)将打印(填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上报市局有关职能部门,由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回复有关机关或将打印(填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复印件回复同级审计、财政机关报;

  (三)对未入库的税款按欠税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取纳税(发票)保证金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来连从事生产经营、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购领发票,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不超过二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发票保证金时,应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或《发票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及时登记保证金台账;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完税凭证,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或《发票保证金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背书);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将原收据背书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退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核销死欠的程序

  核销死欠,是指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其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过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二)市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经实地调查后进行批复,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并形成《核销死欠备案底册》存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后进行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违法处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二)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妨碍税务管理责令其限期改正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依法将税款、滞纳金、罚款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应预缴税款的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未及时预缴税款的,从超过预缴税款期限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在纳税期限之后发现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从超过纳税期限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违反税收法规规定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局负责解释,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工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凡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费、基金、滞纳金、罚款的申报与征收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2年5月1日起启用,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大地税发[1997]7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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