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工[2023]206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4
摘要: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5年12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8号)废止。

部门解读|《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验收管理、绩效管理、监督问责、信息公开、附则共九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和支持方向,专项资金遵循原则等方面内容;第二章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重点支持领域、禁止支出范围、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等内容;第四章明确了项目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项目库的项目来源、项目入库条件、项目库的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五章明确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六章规定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第七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第八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以及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九章明确《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8号)自本文印发后即废止。

  三、《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一)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领域

  一是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步伐,推动中小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着力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

  二是支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依托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持续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提升市场拓展能力。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四是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企业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拓展产业链,发展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促进妇女特色手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妇女特色手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五是保障会议会展、专项工作、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是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等。

  2.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3.支持方式

  一是融资贴息。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是以奖代补。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年度实际运营成本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是直接补助。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培训项目以培训所在地、拟聘请授课师资情况、培训人数、天数等为测算依据,具体支持金额经评审程序后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和资金下达及管理

  (一)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贵州省数字工信融合服务平台—贵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上报。项目先由省直部门或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取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并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省本级资金,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以及净结余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按规定办理。

  省对下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资金,省财政厅可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已下达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资金,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结转资金,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也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项目,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六、《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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