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3]8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82号      2003-04-18

  税屋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总局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一条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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