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税前扣除规定汇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0-05-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一、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费在两个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二、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保险费在两个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依据】

  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三、企业职工在差旅费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含责任保险),可以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2号公告解读中也进一步明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企业投保的责任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保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目前的责任保险有哪几种?

  按照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5类业务。

  2、什么是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以用人单位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转嫁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风险。它可承保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关系遭受意外或者患职业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而所谓的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公共设施场所、超市、展览馆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九、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费在两个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前可以限额扣除的有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商业保险费有四类,一是财产保险;二是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三是责任保险;四是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余商业保险费用均不能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

  1、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2、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文件依据】

  1、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3、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4、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5、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6、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

  附:【常见问题答疑】

  1、没有给全体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某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对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3、补充养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4、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2018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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