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1-11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在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一、农民工的法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建筑企业必须将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农民工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因此,建筑企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建筑企业用工总量的10%。

  第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费用有两种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者更准确的说,就用工费用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

  一种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二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2、财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费用(不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建筑企业进行支付,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核算。

  3、农民工成本的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农民工。

  (2)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是,如果劳务派遣公司选择选择差额纳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劳务派遣费用中的5%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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