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1]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03
摘要: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章 文化体育业

  第五十四条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文化、体育活动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表演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体育收入。

  第五十五条 表演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播映收入,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取得的收入。如电台、电视台(或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点歌费”等有偿收费收入。

  第五十七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向用户直接收取的收视费收入。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经营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直接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收入。

  第六十条 其他文化收入,是指从事上述“演出”、“播映”业务以外的文化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一)各种展览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培训收入。包括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除外);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培训取得的收入。

  (三)举办文学、艺术、科学技术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的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五)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六)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时,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取得的收费收入。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第六十一条 经营游览场所的收入,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未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销售门票业务取得的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以外的收入和在自己的场所以外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二条 体育收入,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

  第八章 娱乐业

  第六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娱乐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一)经营歌厅收入,是指为顾客在乐队的伴奏下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舞厅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跳舞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收入,是指为顾客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音乐茶座(酒吧)收入,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吧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台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台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经营高尔夫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高尔夫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七)经营保龄球收入,是指为顾客进行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八)经营游艺活动收入,是指举办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力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各种游艺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九)经营网吧收入,是指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

  (十)娱乐场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是指娱乐场所(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九章 服务业

  第一节 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第六十四条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理业收入、旅店业收入、饮食业收入、旅游业收入、仓储业收入、租赁业收入、广告业收入和其他服务业收入。

  第六十五条 代理业收入,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收入。

  (一)代购代销货物收入,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收入。

  (二)代办进出口收入,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收入。

  (三)介绍服务收入,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收入。

  (四)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

  (五)其他代理服务收入,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收入。

  1.代办公用电话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收入;

  2.不销售汽车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收入;

  3.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4.包销商代房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收入;

  5.体育彩票代销单位代销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6.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7.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8.律师事务所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

  9.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代售飞机票及保险,以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10.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旅店业收入,是指提供住宿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七条 饮食业收入,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取得的收入。

  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收入;

  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提供的烟酒、饮料及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八条 旅游业收入,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九条 仓储业收入,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条 租赁业收入,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取得的收入。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取得的收入。

  (二)光租业务收入,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三)干租业务收入,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收入。

  (四)企业主辅分离,分别办理营业执照,辅业仍占用原有企业的设备、房屋等资产,主业向辅业收取的固定费用收入。

  (五)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行为,其营业额按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核定。

  (六)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全部租金收入。

  (七)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

  (八)有偿转让资产使用权取得的转让费(含资产增值补偿金)收入。

  (九)电影发行单位向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

  (十)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的固定利润。

  (十一)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

  (十二)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向使用单位收取的铁路使用费收入。

  (十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一方投资公路建设并取得一定年限的公路使用权,公路所有权属国家,提供建设用地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租赁行为,其营业额为公路建设的投资额。

  (十四)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条 广告业收入,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

  新闻单位帮助企业报道而取得的采访费收入;电台、电视台(或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的广告播映费、供求信息桥栏目播映费等有偿收费收入。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服务业务收入,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收入。

  (一)从事沐浴、理发、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二)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火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四)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六)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的铁路延伸服务业务(如代购、代销、货物看管、托运货物用具出租、货物车辆管理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科学文化单位或图书馆设立的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取得的收入。

  (八)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

  (九)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相关的除外)业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与技术转让(或开发)收入相关但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

  (十)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择校费、有偿赞助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

  (十一)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外)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十三)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手续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

  (十四)凡不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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