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12
摘要:在办税过程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关注“湖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详细了解有关涉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1-12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湖北省税务工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已经发布,为方便您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在办税过程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登录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关注“湖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详细了解有关涉税事宜。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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