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4]10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产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22
摘要:为了支持教育部门发展校办产业、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发展教育事业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校办产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产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4]100号        1994-12-22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教育部门发展校办产业、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发展教育事业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校办产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教育部门所属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及以后新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盲、聋、哑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的校办企业,凡属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以下减免税优惠。

  (一)校办企业、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具体处理方法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鄂国税发[1994]023号文件执行.

  (三)学校兴办的实习工厂,其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四)校办企业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征或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类型的校办产业,如兴办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等,凡符合条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

  校办企业如同时享受两条或两条以上减免税优惠的,可按上述政策中最优惠的一条执行。凡是属于原来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校办产业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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